2005年12月1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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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先不释含义 免责条款失效
曾小华 姜在斌

  情景再现
    2004年,某单位为自己购买的奔驰轿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90万元。同年6月,该单位工作人员刘某驾驶挂有临时牌照的该车行驶时与他车相撞,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单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被拒后,单位自行修车,并支付修理费25万余元。2005年,该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保险理赔金25万余元。
    法庭上,保险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,发生保险事故时,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的,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。在合同的正面,公司还提醒投保人注意其中的免责条款。单位则认为,保险公司没有对其解释过免责条款的含义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说法
    我国保险法规定,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,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,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,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、内容及法律后果等,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,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。
    本案中,保险公司既没有通过保险代理人对条款进一步加以解释,也没有交给投保人详细具体的说明书,由投保人签字声明确认。所以,没有达到“明确说明”的程度,该免责条款对投保单位不发生效力。
    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该单位保险理赔金25万余元。